前言:信息年代变革的步伐是前所未有些,信息的存在与获得方法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很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愈加要紧有哪些用途。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概念为电子证据。为了防止法律的性格特点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有关调整;在国内,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有关学科范围的一些专家和学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获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定义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防止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准地理解其定义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定义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定义的外延是指具备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电子证据学的最重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假如不可以学会电子证据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大家就不可以正确拟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察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很难做到有些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第一从定义开始。
对电子证据定义的概念现在主要有以下几种:
定义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叫做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定义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买卖主体通过互联网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与推行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定义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定义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定义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可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数据或信息。5
尽管从定义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大家还是可以在肯定范围内达成协议:第一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不能离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互联网技术的支持;第二,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置设施的加工,信息历程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达成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事实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第三,电子证据是可以证明肯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可以把保存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施中的数据都看成是电子证据。笔者觉得,因为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范围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一时难有定论。让人欣慰的是,现在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肯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
2. 电子证据的特点
特点是作为人或事物特征的征象、标志等。特征是人或事物所具备的独特之处,因此它排除去与别人或他事物共性的东西。既然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大家就要剖析它的“独特之处”。对电子证据特征的总结主要有以下两种看法可供参考:
看法1:电子证据具备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点
电子证据第一具备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实质上只不过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置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第二,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只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因为其借用具备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互联网系统,很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法。第三,电子证据具备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问题等原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便捷,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另外,电子证据具备易破坏性,因为电子数据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让人为篡改后,假如没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很难查清、很难判断。至于误操作、病毒、软硬件问题、系统崩溃、忽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可致使数据失真。6
看法2:电子证据除具备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点外,还具备采集飞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便捷,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用、审察、核对,便于操作等特征。7
看法3:电子证据具备双重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传输便捷、可反复重现、便于用等特点8
双重性是指电子证据具备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既有高科技为依托,又存在易错和易毁损的不利情形;多媒体性与前述的“多样性”、“复合性”说法不同,事实上并无多大出入;隐蔽性是指电子证据需要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数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中,所有都由这类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
看法4: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进步的要紧产物和先进成就,是现代科技的进步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除此之外,电子证据由其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它具备无形性、易采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等特质。
但笔者觉得看法1将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显著特点值得探讨,由于只须是诉讼证据,就应该拥有三个最基本的特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客观性是指所有诉讼证据都需要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状况,不论其表现形式怎么样,都是不以大家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所有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点。假如大家用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特点,就很难将它与其他证据区别开来。因此,大家只有研究电子证据的独特之处,才能确切表述出电子证据的特点。看法2与看法1的区别在于它突出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即电子证据以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置工具为依托,并伴随科技的进步不断更新、变化。并且对电子证据的存储、传输、提取、审核等方面的优点予以了概括总结。至于电子证据的复合性事实上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无二致,在此不作赘述。上述两种看法对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的认识亦无分歧。看法3看法2与看法3、看法4看着出入非常大,事实上最为接近,相同点如下所示:
特点相同(近)点
看法2
看法3
看法4
1
高科技性、易破坏性
双重性
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
和篡改
2
无形性
隐蔽性
无形性
3
复合性
多媒体性
复合性
4
采集飞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
输便捷,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用、审察、核对,便于操作
易保管、传输便捷、可反复重现、便于用
易采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
值得注意的是看法4觉得因为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再加上电子证据因为人为是什么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与国内现阶段执法职员和专业技术职员的实质水平还非常难做到电子证据遭破坏后还原,所以,在不少状况下,电子证据常常作为间接证据用。因此,间接性亦是电子证据的特征之一。不过亦有学术看法觉得,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不应是间接性的,不论是由于其本身的特征,还是依据社会进步,国际通行做法;传统法律的框架,装不下包罗万象的社会问题,而电子证据的进步必然会冲破传统证据法律的束缚。9
3. 电子证据研究的意义
伴随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网络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年代。因为国际网络具备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质,一种与传统买卖形态完全不同的通过国际网络进行买卖的方法应运而生。10在电商中,传统的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被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施中的相应的电子文件所代替,这类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另外,涉及电子隐私、互联网与计算机安全、互联网中的常识产权、互联网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很多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实在非常大程度上需要电子证据来认定。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不是一时的“出风头之举”,它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能够帮助及早确立“电子世界”的证据法律秩序。大家都知道,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化通讯互联网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达成无纸化。但,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很多法律问题,其中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成知道决这类全新实体法律问题的重点环节。从互联网隐私权和互联网常识产权侵权案件到电子合同纠纷、互联网中的买家权益保护乃至网络媒体广告的行政规制、互联网和电商中的犯罪问题追究等很多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案件均需要电子证据的强有力支持。因此,电子证据的立法工作势必依托电子证据的研究成就而展开。
第二,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益于证据理论的进步。在证据学方面,传统的证据理念遭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且不说电子证据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完全不同,甚至电子证据的采集、审察判断也出现了新的特点。电子证据本质上是一组数字化的信息,通过“0”或“1”这两个数字的不同编码记录于磁性介质中。“因为有关立法紧急匮乏和滞后,现在国内的诉讼实践多把电子证据推定为书证或视听材料,但愈加多的学者觉得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使其难为书证或视听材料所涵盖,为此对电子证据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成为学界的当务之急”。11
第三,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益于消除诉讼实践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认知误区。依托计算机及其互联网构建的虚拟世界,是一个平面、开放、无边界的空间。在这种环境中,信息的稳定性、安全性、靠谱性很难得到保障,因此电子证据的采集、采信在诉讼实践中颇多争议,“循传统论”、“唯公证论”、“自由采集论”等认知误区的形成干扰着诉讼实践中电子证据资格的认定。12
另外,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信息技术进步亦有肯定影响。假如说信息技术进步把电子证据纳入证据学研究的视线,那样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亦将引发计算机及其互联网技术进步方向的新考虑。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可采性、不可抵赖性等很多标准,也是信息技术在其进步过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使电子证据拥有相应的证据资格,保障互联网与电商活动的顺利拓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密码、数字签名、身份验证技术、防火墙、灾难恢复、防病毒、防黑客入侵等信息技术保障的力度会不断加强。
“信息技术迅猛进步,渗透至人类社会的每个范围。”13在这个数字化的年代里,电子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有哪些用途日益显著,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发现、采集、评断和用等很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意义更为深远。
参考文献
1 参见白雪梅等“电子证据中的法律问题”载《电商》,1998年第34期。
2 参见陈俊“对电商征税的什么时间立法考虑”《法制日报》2001年9月30日。
3 参见吴晓玲“论电商中的电子证据” 载《网络世界》1999年第7期。
4 参见董杜骄“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载《中国当代思想宝库》,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
5 参见韩鹰“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载《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集》。
6 参见文献5
7 参见文献3
8 参见游伟、夏元林“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载《法学》2001年第三期。
9 参见沈木珠“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载《河北法学》2002年3月
10 参见赵辉、张宁“在国内进行互联网交易平台涉及法律问题的探讨”载《上海律师》1999年第11期 。
11 参见许康定“电子证据基本问题剖析”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
12 参见董杜骄“论电子证据采集的三个认知误区”载《锦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三期。
13 参见郑晓齐、董杜骄等“信息技术对人类认知活动的影响剖析”载《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三期